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 证明》等表格); b、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c、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d、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e、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 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f、股东资格证明; g、《指定(委托)书》; h、《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 材料; i、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c、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中央单位或外埠企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e、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f、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 更预先登记材料; g、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h、《指定(委托)书》。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b、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c、《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d、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e、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f、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g、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h、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i、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j、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k、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l、《指定(委托)书》; m、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上述第 (三)3-14项材料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 划》、《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b、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 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b、原公司股东会决议; c、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d、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f、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g、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h、验资报告; i、国有股权管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j、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k、《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 更预先登记材料; l、《指定(委托)书》; m、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改制为分公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b、公司的关于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c、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称变更证明; d、《指定(委托)书》; e、《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f、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改制为分公司时,如上级企业改制时已包含该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改为分公司时,提交上级企业评估报告摘要(国有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或负责上级企业改制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交产权界定文件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营业单位改为分公司的不必提交上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及确认文件或资产情况说明。
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登记机关为本市的免交)。
股份有限公司从发起设立转为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登记需提供材料:
a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 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 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b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c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d 、股东会决议; e 、验资报告; f 、《指定(委托)书》; g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改制为合伙制企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 、《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b 、产权界定文件 ( 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 ; c 、原企业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d 、资产评估报告 ( 国有资产核准或备案文件 ) ; e 、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报告; f 、合伙协议; g 、出资权属证明; h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i 、《指定(委托)书》; j 、《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 更预先登记材料。
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
a 、《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 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b 、产权界定文件 ( 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 ; c 、原企业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d 、资产评估报告文件 ( 国有资产核准或备案文件 ) ; e 、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报告; f 、投资人身份证明; g 、《指定(委托)书》;
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b、《指定(委托)书》; c、原股东会决议; d、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e、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须提交章程); f、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g、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h、《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 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b、《指定(委托)书》; c、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d、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原董事会决议; f、股权转让协议; g、新股东会决议; h、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i、《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需提供的材料 :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 、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 、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d 、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三次公告的报样; f 、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g 、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h 、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i 、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j 、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k 、《指定(委托)书》; l 、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内资公司合并需提供的材料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b、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c、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 4)合并形式; (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 6)违约责任; ( 7)解决争议的方式; ( 8)签约日期、地点; (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d、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三次公告的报样; e、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f、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g、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h、《指定(委托)书》 i、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 2、3、4、5、 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